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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弄虚作假==不胜任工作?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7:42 点击次数:2142 关闭

案例回放

郭某在某医药公司担任医药代表,从事药品的销售工作。为了获得高额的佣金,郭某在销售报表中进行了虚假的填写。07年公司年终审计时发现了郭某的问题,公司认为郭某作为医药代表,其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利益,遂以郭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进行了辞退。郭某不服,遂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虽然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但其行为本身失去了作为医药代表的意义,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故裁决企业对郭某行为的性质认定错误,但辞退行为并无不当,从而驳回了郭某的申诉。

 

专业分析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辞退员最多的一种理由,但实践中企业能够以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案例并不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想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一般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提供证据,首先企业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对考核标准和不胜任情形进行细化和列举;其次,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最后还要提供不胜任工作具体行为表现的证据,如主管同事的陈述、客户的投诉纪录等。非常明显,本案中郭某的行为无论如何也无法认定为不胜任工作,仲裁委也没有支持企业的这一认定结论。但是郭某行为毕竟属于一种欺诈的行为,公司应将这种行为作为一种严重违纪行为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从而以严重违纪为由直接进行辞退。但本案中的企业并没有任何规章制度的证据,但仲裁委还是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以违反郭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支持了企业的辞退行为,而《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企业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所以本案如果发生在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限制了企业辞退员工的权利,这就要求企业首先要制定好合法有效实用的规章制度,其次要加强日常劳资管理工作,特别是要以法律的思维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只要这样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看得准、打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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