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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一次未参加会议属于不胜任工作吗?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6:45 点击次数:2231 关闭 |
案例回放 朱某经公开招聘担任某物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06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朱某工作一年期间尽职尽责。2007年1月公司召开年终总结大会,公司上级集团领导也到会指导工作,全公司只有朱某一人因为私事未能出席,引起集团领导的强烈不满,公司高层研究后决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朱某作出了辞退的决定。朱某不服,遂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等,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公司和朱某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撤销了辞退朱某的决定并赔偿朱某经济补偿十八万元。
专业分析 企业辞退员工的理由有很多,但司法实践中“不胜任工作”是企业使用最多的一种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所以辞退的程序首先就是错误的,其次朱某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呢?不胜任工作作为一种对员工工作行为表现的认定,法律上并没有也不可能规定统一的标准。企业说员工不胜任工作,员工说自己的能力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两者对是否不胜任工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极容易发生劳动争议。而一旦发生争议,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就由企业来承担。本案中,企业对朱某的岗位职责没有任何细化的要求,对朱某的表现也没有任何可量化的考核,所以企业败诉也是必然的。再者,朱某是通过公开招聘被录用的,一年的工作也是尽心尽力,仅仅一次未参加会议,无论如何也构不成不胜任工作,企业对朱某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不仅是随意的,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律师提醒 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员工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不能达到该工作岗位所要求达到的目标,或者其工作能力表现不能完成核定的工作任务,而企业要想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工作表现,甚至具体的数字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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