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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重磅出台产业政策升级版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1-9 1:52:34 点击次数:2360 关闭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区域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 量发展阶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推进现代产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梁委发〔2016〕25 号)以及《梁溪区智能 制造“十百千”工程(2017—2019)三年行动计划》(梁委发〔2017〕 36 号)、《梁溪区加快发展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2017—2019)三年行动计划》(梁委发〔2017〕37 号)、《梁 溪区现代服务业突破提升(2017—2019)三年行动计划》(梁委 发〔2017〕38 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以新兴产业为先导、现代 服务业为主体、先进都市型工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 推动梁溪产业做精、做优、做强。现结合我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智能制造“十百千”工程

01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 

  ——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对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经备案(或核准) 的技改项目,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跨年度项目允许隔年申报,原则上不超 过 2 年)项目竣工后,按照其技术和设备的实际投资额的 5%给 予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鼓励发展精密机械、新能源新材料、节 能环保、汽车零部件等产业,对于获得省、市级“支持企业升级 改造”扶持资金的项目,上级奖励金额低于 7%的,由区级补足 7%。(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推进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 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智能制造或智 能管理且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并产生实际效益 后,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其中智能化技术设备占比达到 50%以上的智能化 改造项目,按照技术设备投资的 8%予以奖励,采购本区生产的 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 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 过 200 万元。(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支持智能示范项目。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化 示范工厂(车间)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 万、50 万、1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支持“两化融合”。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及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生产性服务 业重点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两 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当 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试点企业称 号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02支持企业(项目)争先评优 

  ——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给 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评为省、市“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给 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星级中小企业服务示 范平台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 获评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03支持节能降耗

  ——对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循环经济项目和 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 5 万元奖励。对年节能量达到 100 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项目, 按每吨标准煤 500 元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对完成省、市“四个一批”整治工作的化工企业,在其营业执照变更完毕后,按照减少产值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二、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04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其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 献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按区本级经济贡献 50%的标准,给予总 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总部企业,其上年度对 地方经济贡献增量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增量部分 30%的标准,给予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以上两种奖励, 同一企业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 3 年,三年内同一企业奖励额度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对总部设在我区的限上社零连锁企业新开设连锁门店, 给予三年期租金 20%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牵头责任部 门:商务局)

05支持发展旅游休闲业 

  ——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主题酒店、度假酒店、民宿、精品 客栈、康养旅游、亲子度假游乐等功能性旅游业服务项目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当年地接在本区酒店过夜游客且安排游览一个以上 辖区景点的旅行社及与区旅游局合作的客源地市场组团旅行社,根据境内、境外、年接待量人次规模,按每人次 3-20 元的标准给 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市场化运作,具有全域影响力且持续举办的特色旅游 节庆活动以及纳入本区重大节庆活动方案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 体育旅游活动,经认定,给予承办方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牵头 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区内新评定 5A 级、4A 级、3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 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旅游 局“百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 省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与区文体局合作,参与研发设计梁溪特色旅游文创产 品(旅游纪念商品)并在当年投入生产、实现销售的企业,给予 企业一次性 3 万元研发奖励。对新开发的旅游文创产品获得国家 级、省级金奖的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 5 万元、 3 万元的奖励。(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06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对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公司当年实 际交易佣金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分别最高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部门:文体 局)

  ——对新设立的演艺(经纪)机构当年组织商业演出 20 场 次且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的;新设立的新闻出版、文创设计、 新兴传媒和原创文化作品开发的文化创意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新入选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单位,均给予不 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新列入规上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现有规上文化企业,当年主营收入比上年增长 15% 以上或增量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以租赁方式入驻区文化园区、街区的文化创意核心类 企业,视对区文化发展带动、示范效应,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 况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租金补贴。(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07支持发展现代物流 

  ——对我区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基地(企业)总投资额不低  300 万的智慧化物流建设提档升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本年获评国家 A 级物流企业,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本年获评省级、市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 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对建设物流标准化体系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项 目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08支持开展咨询、会展服务 

  ——对我区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基地(企业)总投资额不低  300 万的智慧化物流建设提档升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本年获评国家 A 级物流企业,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本年获评省级、市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 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对建设物流标准化体系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项 目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09支持发展电子商务 

  ——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当年在线交易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 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对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企业,当年在线交易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 商务局)

  ——对电子商务平台(含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电子商务 公共培训平台),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一次性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对电子商务引导区域产业发展的楼宇或园区,根据产业 带动效应,最高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 一次性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荣誉的单位,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10支持发展商贸流通业 

  ——鼓励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贡献。对当年社会消费 品零售额达到 1 亿元,且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限上社零企业,给 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支持本地“老字号”企业发展。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江 苏老字号、无锡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于“老 字号”企业当年新开设连锁门店,按三年租金总额的 20%给予不 超过 3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支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建设。对于中央厨房建设及其中 央厨房设备设施更新、连锁门店拓展和冷链配送系统建设给予支 持,项目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鼓励企业开发研制健康饮 食,并利用中央厨房平台和网点优势加以推广运用,对在建设中央厨房基础上,推广运用健康饮食的增加奖补额,两项总计不超 过 50 万元。(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进行 升级改造且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5%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对于获得省级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项目支持 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牵 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11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发展 

——鼓励规上服务业扩大规模。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 且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12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鼓励扩大存量规模。对年出口达 500 万美元、增幅达到 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分档奖励。(牵头责任部门: 商务局)

  ——鼓励扩大引企增量。对从市外新引进、当年出口超 500 万美元的企业(含外贸流通企业、外资企业功能性总部),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产生进出口业绩超 200 万美元的 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优势。对当年在境外新办项目的境内主体企业奖励 2 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境外投资金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上的境内主体企业,按中方实际出资额的 3%—5%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服务外贸、外经企业的成 果和业绩对每家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支持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 上并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的的出口企业或境 外投资企业,最高按照实缴保费的 20%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13支持发展楼宇经济 

——鼓励楼宇增产增收,对上一年度税收超千万元的楼宇, 根据当年完成的税收增幅,每增加 100 万元税收,奖励 1 万元, 每幢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14支持发展服务外包 

——对上年度服务外包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 超过 3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15支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对新引进建设健康养老、教育培训、体育产业、现代社 区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总投资达 500 万元或以上具有一定影响 力,经审核按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16支持发展特色小镇 

  ——对于入选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名单的,小镇内的 建设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和效益情况,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补贴。 (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三、支持以物联网为龙头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7支持企业资质认证 

  ——对通过系统集成四级和三级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保护二级和三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万 元和 3 万元奖励。对通过 CMMI3 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给予最 高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 ITSS 运维成 熟度四级运维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奖励。(牵头 责任部门:经信局)

18支持企业对上项目争取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物联网、集成电路、软件和云计算等 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给予 10%的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市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荣誉的 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牵头责任 部门:经信局)

   ——对首次入选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及首次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 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的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19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择优对运营良好、服务能力强的企业服务平台给予不超  2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四、支持企业上市和金融产业发展 

20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 励。对异地主板上市企业总部迁入梁溪区或收购控股上市公司 (“买壳”、“借壳”),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梁溪区的企业给 予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以上企业在用地需求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牵 头责任部门:金融办)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 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所缴纳的税收,企业上 市后,按区级实得财力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责任单位:金融 办)

  ——对 IPO 材料被中国证监局正式受理后首发上市的企业, 按其上市年度比前一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给予一定 额度的奖励。(责任单位:金融办)

21支持发展金融招商

  ——基金公司引进其投资的企业,按引进企业第一个产税年 度区级实得财力的 20%给予基金公司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责 任单位:金融办)

  ——建立风险代偿机制,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本区创 业企业进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 且投资后一个月内到金融办备案的企业,经审核可按其实际投资 损失金额的 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同一企业申请补助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牵头责任部门:金融 办)

22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以“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转”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向 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对市级投资基金选择投资本区 的项目,视项目情况进行跟投。(牵头责任部门:金融办)

   ——对运行良好,近三年税收平均增长 20%以上的中小微企 业,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的 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并实际到位的,经审核,按实际支付银行利 息的 30%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贴息扶持。(牵头责任部门:金融 办)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区中小企业,由区财政与各类资 本合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给予融资担保。(牵头责任部门:金融办)

23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实行“预备案”制度并对 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 议、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备案及成为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 会会员单位的金融企业,在上级部门“备案制”正式实施后,优 先给予备案。(责任单位:金融办)

五、支持项目投资与提质增效 

24支持引进重大项目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 1 亿元(或等值美元,含)以 上的符合本区主导产业引导目录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竣工投产 运营后,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及预期产出等 因素,三年内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发改 局)

  ——对新引进都市型工业企业,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产出 80 万元以上、租赁厂房每千平方米税收产出 80 万元以上的,三年内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2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成功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 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 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 1000 万元,且合并后将总部经营、纳税留在我区并有明显成效的企业,最高给予 2% 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支持企业规模发展。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新增销售 收入200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企业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连续两年增速超 1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新增符合本 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26提升产出规模和资源集约利用

  ——鼓励空间换地。对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实施“零 增地”技改项目的,按新增面积 100 元/平方米给予不超过 50 万 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占地面积超过 10 亩且容积率超过 2.0 的都市型工业载体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对于新建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行缴纳后,按区级财力实 得部分给予返还。(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27支持盘活存量资产

  ——对整体盘活我区指定的闲置大型商业载体,租赁期限不 低于三年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入的 3%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对租赁我区指定的办公楼宇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年税收在 50 万元以上,符合梁溪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 业,每年按年租金总额的 20%给予三年内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 (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对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 创客空间和文创产业园区,三年内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 达到 500 万元以上,入驻文化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按其实际投入 的 3%,给予不超过 100 万补贴。(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28鼓励扩大外商投资规模 

  ——当年在我区新注册或当年增资并实际到位的外商投资 企业,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予以不超过 100 万元分档奖励。(牵 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29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对在区内设立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类园区 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业示范类园区或基地,分别给予不超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30支持市场建设 

  ——对列入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新建农贸市场,按实际投资额  5%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补贴;对列入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改造类 农贸市场,按实际投资额的 15%予以奖补。(牵头责任部门:商 务局)

  ——支持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对获得省级商品交易市场 转型升级奖励的项目,按省级奖励总额的 30%给予不超过 30 万 元的配套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六、支持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育 

31加大科技研发 

  ——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新获市级以 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重点实验室的,三年内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 科技局)

  ——扩大产学研合作。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以应用为导 向的原创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新获得市级以上 科技进步奖及腾飞奖的单位(个人)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牵 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库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入库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省高 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产品给予 5000 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 科技局)

3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机构、企业或个人在我区投资设立孵化器、众创空 间。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不超 50 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 贴。对每年获得市绩效考核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按市绩效考核奖励的 30%给予配套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科技 局)

  ——支持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 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现代产 业领域企业迅速掌握核心技术、研发重大产品;支持传统优势产 业领域企业加快突破瓶颈技术,提升产业水平。鼓励企业承担各 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国家、省、市合同要求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相应资金匹配。(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中获得优胜的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 科技局)

33创建与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对完成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万人 发明专利拥有量、PCT 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侵权纠纷调处和企 业知识产权“清零计划”等专利目标任务的,给予专利经费资助。 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深化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通过 “贯标”合格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 万元奖励;通过“贯标”认证 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 万元奖励。对购买或与专利拥有人合作,并 将专利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补贴,三年内合计销售额 500 万元 以上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分级补贴。(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对命名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 护规范化示范市场(商场、街区)及省级、市级正版正货示范市 场(商场、街区)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科技局)

34促进人才强企 

  ——按照“方案明确、制度完善、经费保障、效益显著、特 色示范”的标准,实施“梁溪英才计划”,对纳入梁溪现代产业 人才体系内的和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牵头责任部门:人才 办)

 

七、支持品牌、商标、标准建设

35

打造企业品牌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 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长质量提名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牵头 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对新评定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2 万元奖励。对复评定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不超过 2 万元、1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省、市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 元、5 万元奖励;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出口产品认证,给予不 超过实际支出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责任部 门:商务局)

  ——对初次获得江苏省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示范 平台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36

支持标准建设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 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牵 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 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 部门:市场监管局)

06

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对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公司当年实 际交易佣金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分别最高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部门:文体 局)

  ——对新设立的演艺(经纪)机构当年组织商业演出 20 场 次且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的;新设立的新闻出版、文创设计、 新兴传媒和原创文化作品开发的文化创意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 500 万元的;新入选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单位,均给予不 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新列入规上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现有规上文化企业,当年主营收入比上年增长 15% 以上或增量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对以租赁方式入驻区文化园区、街区的文化创意核心类 企业,视对区文化发展带动、示范效应,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 况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租金补贴。(牵头责任部门:文体局)

 

07

支持发展现代物流 

  ——对我区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基地(企业)总投资额不低  300 万的智慧化物流建设提档升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本年获评国家 A 级物流企业,给予 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对本年获评省级、市级重点物流基地(企业), 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牵头责任部门:经信局) ——对建设物流标准化体系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项 目补贴。(牵头责任部门:商务局)

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

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无锡市梁溪区范围内的企业,奖补 对象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2.本《意见》中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原则确定资金扶持额度。在评审年度扶持资金时,必须综合考虑 企业当年税收贡献情况,原则上奖补总额不高于年度区级税收留 成额度。

  3.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按“一事 一议”给予扶持。

  4.积极帮助企业对上争取符合国家、省、市推进产业发展 的相关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本《意见》中与市级 以上政策重复的,可叠加享受,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相关产 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5.对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违法、信用等级不 达标等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6.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意见》发布后,区政府筹备组 2016 年出台 的《区政府筹备组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梁政筹发〔2016〕15 号)同时废止。

  7.本意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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