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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3:05:03 点击次数:2472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战略,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为引领,加快形成以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的意见》(锡委发〔2015〕4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市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市本级专项资金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锡政发〔2015〕24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筹集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安排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亿元。其中,市本级累计安排资金80亿元,江阴市40亿元,宜兴市20亿元,锡山区、惠山区和滨湖区各10亿元,新区40亿元,三城区5亿元。市级安排资金每年按照支持功能类别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纳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管理;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地区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聚焦重点。整合现有政策和各类资源,围绕我市现代产业规划和产业布局,聚焦现代产业关键环节,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中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全市产业经济“量质双提升”。

(二)创新方式。大力实施“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转”,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更加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三)上下联动。加强多级联动,对上争取,对下延伸,发挥市、市(县)、区政府的各自优势,充分调动市(县)、区积极性,聚合两级政府财力,形成财政政策合力,增强财政调控力度,全面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和加力增效。

(四)注重绩效。围绕“产业强市”总体政策目标,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实现全市工业经济总量规模和工业增加值率“双增长”,为全市经济健康发展、财税经济可持续增长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产业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定和机制体制创新等重大事项决策。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文广新局、人社局、金融办、旅游局、质监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和市区联动扶持机制。

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负责制定发布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立项,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意见,公开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市级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监督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分工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地区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5〕56号),结合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落实和安排相应专项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焦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现代产业发展。

第五条  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因素法分配和项目法分配等,相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资金分配方式。

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产业规划、产业布局、支持重点、发展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支持金额,并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地区,由各地区统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按季拨付、年度清算的办法。

项目法分配主要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招标确定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按政策予以支持。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执行流程按照第三章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条  预算编制

市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绩效目标,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储备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和分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

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无锡市区户籍的个人。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市级专项资金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江阴、宜兴地区总投资在3亿元(或等值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在30亿元(或等值美元,含)及以上的重大产业引进项目,以及有关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纳入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支持范围

市级专项资金按照功能分类和支持重点,围绕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突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贯彻“产业强市”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战略决策,加大重大项目引进培育力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着力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旗舰型项目,努力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大力实施“千企技改”计划,加大存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科技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推动企业科技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重点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积极实施“太湖人才”计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育力度,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集聚提供人才支撑。

(三)积极对接“互联网+”和“中国制造2025”,围绕支持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突出物联网产业关键环节,推进重点领域示范应用,进一步形成示范区先发优势;围绕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要求,推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在智慧城市中的应用。

(四)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旅游、商务、金融等领域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切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着力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优势,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开拓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附加值。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支持方式

“十三五”期间,围绕“产业强市”和“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和高端化”的总体目标,构建与现代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支持体系。

专项资金采用多元化的支持方式,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积极推进财政扶持方式改革,专项资金总量的50%用于“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转”。

(一)建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改拨款为投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决定作用。市、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无锡市政府股权投资母基金,按照产业发展规律、企业成长阶段和政策支持功能,分别设立无锡市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无锡市产业引导参股投资基金、无锡市转型升级并购投资基金和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等功能性基金。根据各市(县)、区产业发展特点和差异化发展要求,母基金投资设立若干专业子基金,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二)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支持机制。加大现代产业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存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设立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奖补资金,“改拨款为引导”,加大对各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根据我市产业规划布局和年度重大项目投资目标,鼓励各地区加大先进制造业重(特)大项目的招引力度,重点支持增量项目投资。

设立无锡市重点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根据我市“千企技改”计划和重点技改目录,支持存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制造水平,引导制造业升级转型,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

(三)整合归并现有各类专项。在梳理整合现有各类专项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整合设立人才引育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和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和人才引育等发展,发挥市场导向和企业主体作用,引导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具体支持方式、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由相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条  项目组织

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发布各领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市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推进常年申报、定期审核、动态管理机制,提前启动项目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审核立项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

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和管理。扶持项目通过 “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未通过平台系统申报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在线申报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市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工作。加快推进实施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主管部门加强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防止重复支持或多头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市级专项资金实行限项限额管理,同一企业或单位市级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企业有在建在研项目的,视同支持同一功能类别的项目;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市主管部门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

通过评审的市级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对控制类和禁止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提交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主管部门负责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市主管部门应当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重审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主管部门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专项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在市级扶持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市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区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全高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市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3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如实在“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

市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市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及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评价制,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企业或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5年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制

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市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领域内项目申报、评审等实际进展情况,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落实相应责任和考核机制。加强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年度预算执行进度达到85%以上的为合格,执行进度达到90%以上的为良好,执行进度达到95%以上的为优秀。对于预算执行进度低于85%或者明显低于专项资金整体执行进度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说明原因,并落实相应措施。市财政局加强预算执行进度情况通报,对连续2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85%或者存在年末突击安排项目支出的,相应调减该领域预算额度,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

加强上下多级联动支持。各地区应当将制订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报市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并于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度本级安排资金和上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报告。对本地区资金筹措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绩效不明显的地区,收回相应资金,并相应调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市级对该地区支持项目数量和金额。相关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市(县)区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并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结合的公共财政管理机制。实施细则应当明确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资金拨付、项目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无锡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5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1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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