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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3:00:38 点击次数:2097 关闭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319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从2015年起,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本市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扶持条件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平均缴费人数,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等。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46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领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6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2、审核公示。街道(镇)人社所应对申报企业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和裁员情况进行初审,按月汇总上报区人社部门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3、资金拨付。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根据区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发动。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将政策宣传到所有的企业。各基层人社平台应主动上门宣传政策,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规范补贴审核。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如实提供材料。街道(镇)人社所在补贴初审时,应依据“金保系统”数据,对企业的参保与裁员情况进行比对。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补贴审核工作,对企业用工、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抽查。对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强化服务企业。各级人社部门应结合稳岗补贴的实施,根据企业的需求,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重点完善企业用工动态监测,掌握企业用工情况,帮助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

  4、加强统计报告。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统计,对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上报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附件2)。

  六、江阴市、宜兴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略):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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