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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2:42:49 点击次数:2007 关闭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锡经信发〔201213

锡财工贸〔201214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财政局,新区地经局:

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发展,现将《无锡市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一二年三月

 

主题词:物联网与云计算△  资金  管理  通知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310日印发


附件:

无锡市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发展,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物联网与云计算产业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范围内企业(单位)开展的物联网和云计算产业标准制订、产业化推进、应用示范、公共平台建设和对上争取配套等。

二、支持对象

(一)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应为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健全财务核算体系,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并在申请年度内实施完成;除标准制订外,申报项目实行单独设账核算;研发项目实际投入额5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实际投入额500万元以上。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标准制订。对取得已颁布物联网和云计算标准的主要起草企业(单位),按照国际级、国家级、行业级分别给予现有奖励标准1.5倍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化。对物联网和云计算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按照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规模的10%予以贴息或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应用示范。应用示范项目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无锡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应用示范;

2、项目实施地在市区范围内,投资者为企业法人;

3、项目完成后能形成标准、规范和可复制、易推广的应用模式或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对全市物联网产业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4、项目技术设备投资中,原则上本地化采购率达6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示范应用项目,按照下列标准扶持:

1、对于市级应用示范项目,最高可按照实际投入额的20%予以资助,单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可资助500万元,每年安排支持项目10

2、对市级应用示范项目被列为省级应用示范项目的,在前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最高可再按照实际投入额的5%予以资助,单个应用示范项目累计最高可资助800万元;

3、对市级应用示范项目被列为国家级应用示范项目的,在前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最高可再按照实际投入额的5%予以资助,单个应用示范项目累计最高可资助1000万元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对列入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物联网和云计算研发平台、展示宣传平台和产业联盟,最高可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对上争取。对取得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配套。

(六)对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三)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对市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各区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并与市级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最高不超过相关费用总额。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由市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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