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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服务业(会展业)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11:25:43 点击次数:1672 关闭 |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根据《无锡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意见》(锡政发〔2012〕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市政府安排服务业(会展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在我市市区举办的、经认定为市重点展览会和重点国际会议的会展项目。
二、支持对象
(一)申请市重点展览会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由会展企业或机构举办的展览会,举办会展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市产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定期(每届正式展期在3天以上)举办的专业贸易性展览会;
3.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外地(含境外)参展企业数占比不低于50%;
4.展览会经费收支由举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使用;
5.近三年来,承办企业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申请市重点国际会议补助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举办国际会议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我市产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系紧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举办,有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2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
3.国际会议经费收支由举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使用;
4.近三年来,承办企业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三、支持内容
(一)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展览会,最高可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场租费的40%给予宣传推广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万元。
对市重点国际会议,最高可按照会议场租费和境内外专业媒体宣传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50万元。
同一会展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重点展览会和重点国际会议补助政策。
(二)对从2011年起已在我市连续举办三年、每期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30000平方米的市重点展览会的举办企业或机构,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建立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对为促进全市会展业整体宣传推广、综合保障、人才培训等搭建的会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对入选我市年度优秀展览会的企业,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对具有一定规模和重大影响力的重点会展活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用“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认定市重点展览会和市重点国际会议,并报请市会展联席会议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公布。
(二)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共同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联合发布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举办市重点展览会和市重点国际会议的企业,在会展活动成功举办后,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料。
(三)申报材料经市会展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并报送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后,对拟扶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扶持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企业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扶持的条件,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二)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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