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订定。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企业会员应是在无锡地区注册并确认为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法人。个人会员应是在无锡的台湾投资者的代理人、台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台湾职务的台湾同胞。特邀会员应是有利于协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单位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三条: 凡有入会意向的台资企业和个人,可向协会提出申请。企业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协会会员(企业)登记表”,其企业代表需填写“协会会员(个人)登记表”。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协会会员(个人)登记表”。
第四条: 申请入会者经协会理事会审核合格,并按规定缴纳入会费、会费后,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 入会费标准: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第六条: 会费标准(一年)
会长单位30000元
监事长单位2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10000元
副会长单位7000元
常务理监事单位5000元
理监事单位3000元
会员单位1200元
个人会员1000元
第七条: 特邀会员由理事会邀请,免缴会费。
第八条: 经批准入会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协会缴纳入会费及年度会费。以后每年的会费须在6月底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