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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系列——未签保密协议就可不守保密义务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5:05:26 点击次数:2168 关闭

案例回放

金某在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接触到公司开发软件的各种实用程序,这些程序都是该公司多年的技术经验积累,并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金某由于工作的关系一直接触这些实用程序,金某遂将这些实用程序下载到自己个人的笔记本电脑里。07年初金某离职后到另一家同行公司工作,金某在新公司工作中采用了原公司的各种实用程序,使得其在新公司的工作表现异常突出,新公司也很快在市场上异军突起,但原公司的销售业绩倒大幅下滑。07年底,原公司以金某和新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两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金某和新公司则辩称金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并未签订过任何协议,故不存在保密义务,不同意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并没有采纳金某和新公司的此点答辩意见。

专业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在没有相关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职员工是否应承担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存有错误的认识。理论上,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具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这一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对企业的忠诚义务。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的这一特殊性就决定了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即劳动者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忠诚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一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也可能因为保密协议而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确认。这种义务类似于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夫妻的想到忠诚同行不会因为双方是否签订忠诚协议而解除。本案中,虽然原公司没有与金某签订保密协议,但由于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所以金某仍然需要因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与金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公司也应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是否签订保密协议而改变。但这一义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有“密”可“保”,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商业秘密。

 

(本文作者李风,无锡市涉台法律服务团秘书长、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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