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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系列——到退休年龄就得终止合同吗?

发布者:无锡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5 14:40:33 点击次数:2000 关闭

案例回放

吴某在某机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达八年,合同一年一签,元旦签订当年的合同。4月15日公司通知吴某,因其已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吴某不服,认为其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只缴纳了八年的养老保险,还无法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自己年龄已大已无法再次就业,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关损失。

 

专业分析

    本案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就会裁决出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这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一处重大变化。《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单位就可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十分明显这两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要“达到退休年龄”,但“达到退休年龄”不一定就能“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首先要“达到退休年龄”,其次要符合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等法定条件后,才“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这一看似细微的变化,却蕴涵了丰富的法律含义,将会给相关劳动者和企业带来重大的影响。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这也有将社会责任转稼给企业之嫌,并且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新法实施的过程也是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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